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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據內政部民國108年5月22日台內戶字第1080241986號函釋:國人與承認同性結婚國家人士(或者2位國人)於108年5月24日起已可辦理同性結婚登記,爰不再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,如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,於辦理同性結婚登記後,該註記應予刪除。渠等於一定期間未辦理同性結婚登記者,是否刪除其同性伴侶註記,刻正彙整各地方政府意見,將另案釋示。另國人與未承認同婚國家人士於108年5月24日起無法辦理同性結婚登記,仍可受理渠等之同性伴侶註記,原有同性伴侶註記者,該註記亦不刪除。